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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怡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代表人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震武

        劉錦勳

右上訴人因自訴人甲○○○有限公司自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

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林 立 華

                    書記官 常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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