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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九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德水楊貴雄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九號

被告
乙○○
被告
指 定
辯護人
本院甲○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另涉有懲治

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罪,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趙 功 恆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九九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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