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許正順、邱同印、胡方新
- 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
- 被告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七七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五 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 八○一號、第一二八○二號、第一二八一一號、第一四四二○號、第一八○七七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係臺北縣新莊市○○路一九九之一號一樓「信用電子電器行」負責人,明 知綽號「龍傑」(音同)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鍾豐隆、沈光麟(以上二人所涉 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業經檢察官起訴,另案由本院審理中)等人批發販售之電視 遊樂器專用之電腦遊戲光碟,均係盜拷重製經電視遊樂器操作播放,於電視螢幕 上會顯示如附表一所示分別為甲○西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西雅公司)、 甲○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力公司)依法在我國申請註冊取得商 標專用權,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指定商品,且現仍於專用期間內之商標圖樣,以 及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LTD.」、「 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 」、「 CAPCOM CO,LTD 1998 ALL RIGHTS RESERVED」等授權文字之準私文書,並有播放顯示如附表二所示分 別為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卡波光公司)及美 商Electrnic Arts Inc.(下簡稱EA公司)發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遊 戲光碟視聽著作之盜版遊戲光碟,竟意圖營利,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九月間 起,在上址電器行,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至三十三元之價格,分別向上 開綽號「龍傑」之成年男子及鍾豐隆、沈光麟販入上開盜拷重製之仿冒上開商標 、偽造授權文書並侵害上開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再以每片四十五元之價格, 在上址電器行售予交付不特定人,賴以為生,以之為常業,足生損害於甲○西雅 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嗣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許,為法 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遊戲光碟 (含附表二所示侵害著作權之遊戲光碟)共二千七百五十六片(市價約二百八十 萬元)及目錄。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及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美商E A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右揭時地向「龍傑」、鍾豐隆、沈光麟等人販入盜 拷重製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美商EA公司發行之盜版遊戲光 碟出售之事實,惟否認有仿冒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商標之犯行,辯稱:螢幕上顯 示之商標係遊戲機自己顯示,並非自光碟片顯示云云,且伊非常業犯。經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調查時及偵查中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人甲○西 雅公司、新力公司、美商EA公司及被害人甲○卡波光公司指訴情節相符,並 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共計二千七百五十六片及目錄扣案可資佐證, 且附表一所示上開商標圖樣,均經告訴人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專用商品類別之商 標專用權,亦分別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影本附卷可稽。 (二)再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經原審以告訴人提供之電視遊樂器播放勘驗結果,確 有顯示如附表一所示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及甲○卡波光公司、美商EA公 司(以上卡波光公司、EA公司查無註冊使用於遊戲光碟之商標)之商標圖樣 ,以及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LTD. 」、「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Inc.」、「CAPCOM CO, LTD 1998 ALL RIGHTS RESERVED」等授權文字之私文書,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在 卷可按。且將扣案盜版甲○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美商EA公司發行之遊戲 光碟,均以甲○新力公司提供之電視遊樂器播放,亦係分別顯示各公司之商標 圖樣,足見其商標圖樣係自遊戲光碟中讀取顯示,而非電視遊樂器自行顯示, 是被告上開所辯,要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三)按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外國人之著作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 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一、於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卅日內在中 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 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 、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而目前與我國有著作 權互惠關係,其國人之著作得依前述條文第二款之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護者,計有美國、英國、香港、西班牙僑民及韓國僑民。又經查證我國人之著 作如於日本首次發行,或於其他國家或地區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於日本管轄區 域內發行,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日本雖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惟 其著作如合於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亦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參見內 政法令解釋彙編『著作權類』,年9月版,第00000-00000頁)。查扣案之 盜版遊戲光碟,經本院勘驗結果,其中有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甲○西雅公司、 新力公司、美商EA公司及被害人甲○卡波光公司指訴侵害其著作權之盜版遊 戲光碟無訛,此有勘驗筆錄及其封套影印在卷可稽。又按我國與美國間定有「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如附表二編號八至二十所示盜拷美商EA公司發行之遊戲光碟,係受我 國著作權法保護;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所示盜拷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 卡波光公司發行之遊戲光碟,均符合上開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 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之規定 ,亦有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卡波光公司提出之交付經銷商首日發行證明 書影本十六紙、內政部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影本四紙、雜誌首日發行廣告、進貨 單、庫存明細表、發票、進口報單等影本附卷可稽,故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至告訴人甲○西雅公司另指訴被告盜拷其發行之「PANZER DRAGOONⅡZWEI」 遊戲光碟五片,侵害其著作權云云,然查告訴人西雅公司就此遊戲光碟部分, 並未提出符合上開著作權法首日發行規定之證明,復查無證據,自難謂此部分 遊戲光碟之著作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附此敘明。 (四)又扣案盜版遊戲光碟經原審播放勘驗所顯示「PRODUCED BY or UNDER LICENSE FROM SEGA ENTERPRISES,LTD.」、「Licensed by Sony Computer Entertain- ment Inc.」、「CAPCOM CO,LTD 1998 ALL RIGHTS RESERVED」等授權文字, 係私文書,其內容標明由告訴人甲○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及被害人卡波光公司 發行或授權,自足以生損害於西雅公司、新力公司及卡波光公司。 (五)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 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 0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販售本件盜版遊戲光碟長達近約半年之久,扣案 盜版遊戲光碟多達二千七百五十六片,足認被告係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 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為常業犯無訛。 綜上所述,本件事件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按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標帖、說 明書價目表或其他類似物件上,而持有、陳列或散布,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 品,若附加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於商品之包裝、容器、說明書、價目 表上,應即受他人商標專用權效力所拘束,此為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明定,而 透過電磁作用,如以遊樂器、光碟機、電腦主機之操作為媒介,始於電視或電腦 螢幕前出現商標圖樣者,其標示型態足使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其表彰商品之來源 者,解釋上應認屬於商標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所稱之其他類似物件之範疇,雖刑法 第二百二十條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始修訂「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 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惟該次修正並非創新修定新犯罪類型之罪與刑,刑法未修訂前在電磁記錄或 藉電腦處理所顯示之影像、符號而足為表示其用意者,本為刑法偽造文書罪章所 處罰,此次增訂無非將構成要件做具體明確之規範以杜爭議,而與罪刑法定主義 之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無涉。本件扣案仿冒光碟片上既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授權 文字顯示,揆諸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非第二四號判例意旨,應係屬刑法第二百二 十條第二項論擬之準私文書,被告據以販賣行使,自為商標法與刑法偽造文書罪 章所處罰。核被告販入上開盜拷重製之仿冒上開商標、偽造授權文書並侵害上開 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出售,以之為常業,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 冒商品罪、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為常業罪及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偽造之準私文書等罪 。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及被告一行為同時侵害甲○西雅公司 、新力公司、美商EA公司之法益,均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 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處斷。公訴意旨就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 部分雖未敘及,然此與起訴之犯罪事實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 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原審法院因以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原判決漏引,應予補正)、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 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原判決贅引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 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各規定,審酌被告素行、貪圖牟利而為此犯 行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新臺幣十萬元罰金 ,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百元即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並經查被告前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查 ,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且以扣案如附 表三所示仿冒商標之盜版遊戲光碟,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另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目錄,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併予宣告沒收。本院 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陳詞謂量刑過 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富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法 官 邱 同 印法 官 胡 方 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秦 慧 榮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商 標 圖 樣 │商標專用權人│專用期間│指定使用商品│ 註 冊 號 數│ ├──┼──────┼──────┼────┼──────┼──────┤ │ 一 │ │甲○西雅企業│83.7.1~│計算機、電腦│249070 │ │ │ │股份有限公司│93.6.30 │、家用微電腦│ │ │ │ │ │ │、公司用微電│ │ │ │ │ │ │腦、硬體、軟│ │ │ │ │ │ │體、電腦用磁│ │ │ │ │ │ │帶、磁碟、電│ │ │ │ │ │ │視遊樂器使用│ │ │ │ │ │ │之程式卡帶、│ │ │ │ │ │ │磁帶、磁碟、│ │ │ │ │ │ │磁碟驅動器 │ │ ├──┼──────┼──────┼────┼──────┼──────┤ │ 二 │ │甲○新力電腦│85.3.16 │電腦、錄有電│00000000 │ │ │ │娛樂股份有限│~95.3.1│腦程式之卡帶│ │ │ │ │公司 │5 │、磁碟、光碟│ │ │ │ │ │ │及卡匣 │ │ └──┴──────┴──────┴────┴──────┴──────┘ 附表二: ┌──┬──────────────┬──┬──────┬───────┐ │編號│侵害著作權之盜版遊戲光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備註 │ ├──┼──────────────┼──┼──────┼───────┤ │ 一 │LAST BORNX │一片│甲○西雅企業│ │ ├──┼──────────────┼──┤股份有限公司├───────┤ │ 二 │Soldnerschild │三片│ │ │ ├──┼──────────────┼──┤ ├───────┤ │ 三 │月花霧幻譚 TORICO │一片│ │ │ ├──┼──────────────┼──┤ ├───────┤ │ 四 │ADVANCED WORLD WAR 千年帝國 │二片│ │ │ │ │の興亡 │ │ │ │ ├──┼──────────────┼──┼──────┼───────┤ │ 五 │GRAN TURISMO(GT 實戰賽車) │四片│甲○新力電腦│ │ │ │ │ │娛樂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六 │XI (骰子方塊) │一片│ │ │ ├──┼──────────────┼──┼──────┼───────┤ │ 七 │BIOHAZARD 2 (惡靈古堡2) │十片│甲○卡波光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八 │NBA LIVE 99 │五片│美商 Electro│ │ │ │ │ │nic Arts Inc│ │ │ │ │ │. │ │ ├──┼──────────────┼──┤ ├───────┤ │ 九 │NBA LIVE 97 │二片│ │ │ ├──┼──────────────┼──┤ ├───────┤ │ 十 │Triple Play 99 │六片│ │ │ ├──┼──────────────┼──┤ ├───────┤ │十一│NCAA MARCH MADNESS 99 │一片│ │ │ ├──┼──────────────┼──┤ ├───────┤ │十二│NCAA FOOTBALL 99 │五片│ │ │ ├──┼──────────────┼──┤ ├───────┤ │十三│NHL 99│二片│ │ │ ├──┼──────────────┼──┤ ├───────┤ │十四│KNOCKOUT KINGS │三片│ │ │ ├──┼──────────────┼──┤ ├───────┤ │十五│FIFA 99 │一片│ │ │ ├──┼──────────────┼──┤ ├───────┤ │十六│FIFA WORLD CUP 98 │一片│ │ │ ├──┼──────────────┼──┤ ├───────┤ │十七│NCAA FINAL FOUR 99 │七片│ │ │ ├──┼──────────────┼──┤ ├───────┤ │十八│MLB 99 │二片│ │ │ ├──┼──────────────┼──┤ ├───────┤ │十九│TIGER WOODS 99 PGA TOUR GOLF│一片│ │ │ ├──┼──────────────┼──┤ ├───────┤ │二十│NBA LIVE 96 │一片│ │ │ └──┴──────────────┴──┴──────┴───────┘ 附表三: ┌──┬───────────────┬─────┬──────────┐ │編號│ 扣 押 物 品 名 稱 │數 量│ 備 註 │ ├──┼───────────────┼─────┼──────────┤ │ 一 │SEGA系統盜版遊戲光碟 │一五四五片│ │ │ │ │ │ │ ├──┼───────────────┼─────┼──────────┤ │ 二 │Play Station系統盜版遊戲光碟 │一二一一片│含「CAPCOM」、「Elec│ │ │ │ │tronic Arts」盜版遊 │ │ │ │ │戲光碟 │ ├──┼───────────────┼─────┼──────────┤ │ 三 │盜版遊戲光碟目錄 │ 三大冊│ │ ├──┼───────────────┼─────┼──────────┤ │ 四 │盜版遊戲光碟目錄 │ 五小本│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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