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指 定
- 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