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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陳貽男帥嘉寶李世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即被告
指 定
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貽 男

法 官 帥 嘉 寶

法 官 李 世 貴

書記官 魏 汝 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89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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