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
- 選任辯護人
- 上訴人即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再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