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七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沈 宜 生 法 官 陳 炳 彰 法 官 許 宗 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