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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28 日

法官陳春秋王麗莉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告
丁○○
原告
丙○○
原告
庚○○
原告
己○○
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甲○○
被告
福臨實業
被告
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一四巷十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高 明 哲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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