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2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四號 原 告 丁○○ 丙○○ 庚○○ 己○○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福臨實業 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五一四巷十二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七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王 麗 莉 法 官 高 明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