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九二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乙○○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八月十八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乙○○前因施用毒品 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 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再度施用安非他命行為,其違反 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為此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 戒治等語。原審經審核卷證屬實,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乃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被告應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三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受裁定正本,詎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凌晨 ,抗告人之住所發生瓦斯氣爆之意外,致抗告人產生嚴重燒燙傷,而未能依法於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前提出抗告,此乃非因抗告人過失致遲誤抗告期間,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暨提起抗告。另抗告人以驗尿結果呈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係抗告人因感冒服用人生鎮咳膠囊成藥所致,此有聯合醫事檢 驗所檢驗單附件可證,衛生局前檢驗毒品或安非他命的方法是採免疫分析法及薄 層層析法,根據調查局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函覆最甲○署的資料,免疫分析法 容易造成偽陽性之誤判,通長僅適用為簡易篩驗方法,不宜作為確認之唯一依據 ;至於薄層層析法亦為最簡易型之層析法,是用於無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譜儀 時之代替方法,於檢驗時,亦可能對於類似毒品之化合物產生偽陽性反應,其陽 性反應之判定亦非絕對可靠,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依抗告人所附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抗告人係屬非因過 失遲誤抗告期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聲請回復原狀,核無不合,合先敘 明之。次者,抗告人於抗告意旨陳稱:伊係因感冒服用人生鎮咳膠囊成藥致驗尿 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惟查,經本院函詢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該公司所製人生鎮喘膠囊是否含有安非他命成分,嗣經該公司以人生藥製字第8 91201號函覆本院:依內衛藥製字第13309號人生鎮喘膠囊,所含主成 分為Chlorpheniramine Maleate、Ephedrin e HCl、Theophylline、Phenobarbital、Ma gnesium Trisilicate Sapitin均為衛生署核定之 合法原料,並無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公司函附卷可稽,且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護字第一○五號卷附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送檢尿液 初步篩選採酵素免疫分析篩檢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 確認,並依行政院衛生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基準,此檢體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職此,原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認 抗告人施用安非他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因裁定抗告 人應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抗告人 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黃 國 忠 法 官 江 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吳 碧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