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許正順、林明俊、林文舟
- 當事人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出境限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遵期到庭應訊,而聲請人業已結婚,並育有子女,足見 無逃匿國外之虞;且聲請人現任職於迪特律柴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固定之工 作,業務上偶有出國洽辦之際,亦因遭限制出境而無法成行,為順利推展業務, 請求解除出境限制云云。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其涉嫌重大,有逃亡之虞, 予以限制出境在案。聲請人固提出其戶口名簿及名片影本各乙份為據,證明其確 已結婚,並育有子女,且現於迪特律柴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任職副理。惟查,聲 請人已結婚並育有子女等情雖屬實(經查聲請人於上訴中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結婚),然若解除出境之限制,其尚非無攜同妻兒逃匿國外之可能;而聲請人 縱任職於迪特律柴油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但該公司業務是否非由聲請人出國洽辦 即不可成?未經其釋明(依聲請狀所陳:其業務上偶有出國洽辦之際,亦因遭限 制出境而無法成行,惟其未成行之結果,並未聞造成該公司業務之推行有任何窒 礙,足見該公司業務並無非由聲請人出國洽辦不可之必要)。聲請人空泛陳稱為 順利推展業務,請求解除出境限制云云,洵非可採。而本件聲請人因行賄罪,經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在案,現上訴由本院審理中,自仍有限制 出境之必要。是被告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法 官 林 明 俊法 官 林 文 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莊 昭 樹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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