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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啟民施俊堯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甲○○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一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八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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