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О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О八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三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