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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О八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相助王振興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О八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一四五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六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三十三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九七一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蔡 光 治

書記官 王 才 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О八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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