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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占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溫耀源林銓正黃金富

  • 上訴人
    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二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四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詹益煥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九二 號,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陸月。 事 實 一、甲○○原係設於台北市○○○路○段七號五樓海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捷公司 )之會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自民國(下同) 八十一年一月七日間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多次在海捷公司內利用其職務 上經手公司應收帳款之機會,侵占如附表所示各該客戶所交付之運費支票,並將 之存入不知情之夫張清標於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下稱世華銀行)東門辦事處00 0000-0號帳戶內兌現,前後共侵占該公司應收票款總計新台幣(下同)三 百十二萬一千五百九十六元。 二、案經被害人海捷公司訴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矢口否認有業務侵占之犯行,並辯稱:伊 寫給海捷公司之自白書、道歉函係受丙○○之威脅,而照丙○○所寫抄的;且當 初伊要求進入海捷公司查帳,丙○○要其先簽發等值之保證,伊始簽具共計一千 一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六十元之本票七紙,並將蘆洲的房子設定給海捷公司,並非 實際侵占該筆款項。至其夫張清標戶頭兌現之公司客戶支票,因均無抬頭(即無 受款人之記載),所以伊不知是公司支票,而伊與丙○○共同私底下接單,亦無 經過公司,伊幫忙打提單,而丙○○則給予上開支票作為傭金云云。 二、經查: ㈠右揭被告利用職務上經手公司應收帳款之便,侵占各該客戶所交付運費支票, 並將之存入不知情之夫張清標於世華銀行東門辦事處000000-0號帳戶 內兌現之事實,迭經被害人即海捷公司負責人丙○○分別於偵、審中指訴綦詳 (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卷,第三八頁;訴字第九九二號卷,第四六頁;前審卷 ,第八三頁反面;更㈠審卷,第五四頁反面,第五五頁;更㈡審卷,第一二二 頁;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告訴意旨狀),並有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八十四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世東發字第七二號號函附張清標存款明細分戶帳(見上更㈠卷 之外放證物)、八十五年十月九日世東發字第四九號函覆部分提示支票明細〔 本院更㈠審依被告所請函查張清標帳戶提示支票有疑義之部分〕(見更㈠審卷 ,第一八九至一九二頁)、被害人製作被告之夫張清標在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帳 戶支票提示暨銀行對帳單對照表,及客戶繳納運費支票對應之海捷公司提單、 統一發票、收據、逸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逸風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二七 號、欣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合公司)交付如附表編號一三○號運費支票正 反面影本(均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告訴意旨狀附件證物〔外放〕)可供 對照佐證。 ㈡再被告在侵占之事甫經被害人發覺之初,即書立自白書記載:「本人甲○○因 一時觀念之差,向公司前後挪用公款新台幣六十萬元整,其數至今尚有叁拾萬 元左右未還,立此據向海捷公司告以自白。立據人:甲○○。中華民國八十一 年八月二十一日」等語,此有該自白書影本一份附卷(見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 卷,第五頁)可稽。嗣後又於海捷公司全面查帳,發現被告侵占龐大數額之款 項後,被告再以錄音方式,錄下錄音帶向被害人公司負責人丙○○深表歉意, 乞求原諒,有該錄音帶譯文一份存卷(同上偵卷,第二八至三二頁)可參,被 告且於八十一年十月七日書立道歉函,記載:「本人甲○○自民國七十九年七 月份至民國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任職於海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主辦會計一職, 並於民國八十年四月至八月間盜用公款共計新台幣一千三百零四萬四千七佰五 十一元正。茲立此函向海捷(股)公司致最深歉意,並願以和解書上金額賠償 海捷(股)公司之部分損失。絕不拖欠,並保證此後絕不作出任何損害海捷( 股)公司及全體海捷(股)公司之股東之聲譽,懇請海捷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自 新之機會。此致海捷股份有限公司致全體股東。道歉人甲○○」,並因此同意 簽具金額(新台幣)共一百零五萬元、港幣二萬一千一百元之債權轉讓同意書 、面額共一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六十元之本票七紙、且將其夫張清標所有坐 落台北縣蘆洲鄉○○街一九四巷十七號二樓房地移轉過戶予被害人代表人名下 作為賠償及憑證,亦有前揭道歉函、本票七紙、債權移轉同意書(均影本)( 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告訴意旨狀附件證物〔外放〕)足憑。而質據被告 固不爭執上開文件係其親簽,然辯稱:伊寫給海捷公司之自白書、道歉函係受 丙○○之威脅,而照丙○○所寫抄的;且當初伊要求進入海捷公司查帳,丙○ ○要其先簽發等值之保證,伊始簽具共計一千一百五十萬三千九百六十元之本 票七紙,並將蘆洲的房子設定給海捷公司,並非實際侵占該筆款項云云。惟查 ,告訴人丙○○於法院訊問時即堅決否認曾強迫被告簽具自白書、道歉函並開 立本票(見更㈡審卷,第九一頁),而被告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見本院八十 九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第三頁)。且訊之被告就丙○○如何威脅其簽立自 白書、道歉書,其則先於寄予承辦檢察官信函中陳稱:丙○○要我單獨進他的 辦公室,佯稱陳麗婷堅決要告妳,對妳不利,現妳假裝寫一份自白書,將來陳 麗婷告妳,而我以負責人身分表示原諒妳,他們也奈何不了等語,誘騙其抄寫 自白書。嗣十月八日在趙律師、胡先生陪同下,至公司見施光洲(海捷公司監 察人)在談和解條件,在趙律師公證下寫了一百零五萬元之讓渡書。後丙○○ 要求與我獨談而單獨進入丙○○辦公室,又要我抄一份道歉書,用以於股東會 證明他無涉及,我不肯,丙○○即以讓其親戚知悉其曾做過特殊行業威脅致其 就範等語(同上偵卷,第八○至八一頁)。嗣於原審審訊中改稱:自白書是丙 ○○逼我寫的,道歉函是丙○○寫給我抄的云云(訴字第九九二號卷,第一四 ○頁)。至本院訊問時又供稱:(你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就寫自白書,到 現在還有三十萬沒還?)他們七個男人押著我的兒子要我寫的。…(為何兩個 月後又寫了道歉函說挪用公款一千三百零四萬四千七百五十一元?)道歉函是 同一天寫的云云(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訊問筆錄,第三、四頁),顯見 被告指述丙○○究以威脅、抑或利誘,及脅迫之時間、方式,前後供述均屬不 一,已難憑信。又如謂被告確有被逼情事,何以三番二次表示歉意?甚主動以 錄音帶錄音方式傳達?殊與常理有悖。另被告在己方律師陪同下前往海捷公司 (見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卷,第八○至八一頁),若主張未侵占任何款項,焉 可能僅為求對方同意查帳,即願簽發上述七紙本票及設定房地等高額擔保?復 未就此項擔保之目的,留存任何字據,以供後證?均徵被告前開辯詞,無非事 後翻異推諉之詞,不足採信;亦證海捷公司所指被告侵佔應收帳款,尚非子虛 烏有。至被告於偵、審時置詞否認侵佔或爭執侵佔之範圍(詳後述),而本院 考核卷內所附證據之證明力,重行估算侵佔數額,或與被告前開書立盜用公款 金額有所出入,惟尚不得據此反擷指為前開自白書、道歉函係受威脅所致,附 此敘明。 ㈢又本院從被告之夫張清標之銀行帳戶清查、核對其往來資料,發現確有海捷公 司負責人丙○○所指客戶支票兌現之情形,此有前開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函附張 清標帳戶存款往來明細分戶帳暨相關提示支票明細、逸風公司、欣合公司之支 票影本在卷足參。訊之被告亦不加否認,惟辯稱:「…我沒侵佔海捷公司一千 三百多萬元,實為三百多萬元,乃為幫丙○○做私的所分之紅利…(見更㈠審 卷,第二三○頁反面)」、「(…海捷公司的票存到妳先生帳戶?)那些票我 不知道是海捷的票,且那些票都沒有寫海捷公司名稱,因若是海捷的票一定會 寫海捷的名稱。(為何會存到妳先生帳戶?)那些是丙○○給我的佣金。(告 訴人為何會給你佣金?)海捷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告訴人私底下接的單。(為 何在偵查、審理中說不承認全部,但承認侵占海捷三百萬左右等語?)我的意 思是說丙○○跟我一起侵占海捷,也就是丙○○給我的部分(見本院八十九年 十二月一日訊問筆錄,第二至三頁)」、「(為何海捷公司有開發票的支票會 存在你及妳先生世華銀行的戶頭?)告訴人提出的是湊合數,公司不合,提單 不合,只是金額合而已,這些票是丙○○私下接單給我的(見本院九十年四月 二日訊問筆錄,第九頁)」等語。惟查,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時先係供稱 :「(為何海捷公司的支票(誤載為本票),會在妳先生張清標於世華銀行東 門分行開立之0000000帳戶兌現?)海捷公司內同事,有用支票與我來 往,這些支票上沒有抬頭,我不知道屬於哪一家(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卷,第 一四頁)」;復稱:「乙○○經常持支票向被告甲○○調款,但被告不知其為 公司支票,乃於收受支票後存入銀行張清標之銀行帳戶,乙○○則持被告交付 之提款卡提領其所欲調借之現金…(同上偵卷,第六七頁反面)」云云,然此 據證人乙○○陳詞否認之,而被告迨至本院更㈠審則改稱:「(乙○○說「不 曾將公司的票向你調現」有何意見?)我常拿票交會款,另外並未做何生意, 公司的票是丙○○交給我的,丙○○交給我的票均無背書簽名(見更㈠審卷, 第二三頁)」云云,顯見被告辯詞前後反覆,已非無疑。第查,被害人公司負 責人丙○○亦始終否認曾私下接單,或予被告傭金等情,一再堅指各該支票均 屬海捷公司客戶所交付該公司之運費,並提呈海捷公司提單、客戶繳納運費之 發票、收據等為證,而本院對照、勾稽前開該公司提單之記載,即與其簽具發 票、收據之內容確屬大致相符;且參酌欣合公司負責人李季鐸於本院亦曾函稱 :八十一年八月六日到期支票號碼AA0000000,金額五萬四千二百零 二元(即附表編號一三○號支票)支付同年七月二十五日出口費用,受款人為 海捷公司等語,並檢附欣合公司八十一年大戶支票日曆簿節本影本為證,足徵 丙○○指述尚非無據。又被告辯護人雖復具狀質稱:海捷公司為應開立統一發 票之公司,何以告訴人所提客戶繳納運費之憑證,多以「少金額發票、多金額 收據」證明,各該多金額之收據如各該客戶有入帳為其支出,向稅捐機關報明 ,才證明為真正有該支出,否則即屬海捷公司事後偽造,臨訟以覓得之發票事 後偽造收據湊數,要難謂海捷公司收入云云(見本院被告刑事辯護狀㈡,第四 頁)。然被告辯護人所爭執有「少金額發票、多金額收據」憑證之部分,對照 至海捷公司提單,核與其他僅開具統一發票為憑證者之不同處,在於提單之填 寫格式,前者之發票、收據款項均係分欄填寫,且收據金額均以「美金換算台 幣」方式記載航線運費,而按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 所,而由代理人收取自國外載運客貨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運費收入,得免用或 免開統一發票,財政部頒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七項已有規定,告訴 人依法免開具統一發票,而以收據代之,焉得反指為虛妄。末衡以海捷公司所 營業務大部分為貨物之承攬運送,其中涉及提單發票、支票往來等各項文件, 與各貨物進出口公司或船務代理之船公司間,長期保持正常往來關係,任何帳 目涉及環節眾多,諸如提單之船公司、受貨人、支票往來之進出口商、發票之 稅捐單位、報關文件之報關行、提單信用狀之銀行等機關,均非海捷公司所得 一手遮天,私下作帳;況據被告所稱伊只負責類似打字之繕打提單部分(見本 院九十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第五頁),餘者有關經營之業務處理、事務行政 、財務管理等主要項目,被告無一參與,則衡情告訴人丙○○果欲私行接單, 又何必甘冒被發覺之風險,讓公司職員參予非重要環節,且願支付高額傭金, 殊與常理有悖,自不足採。至被告雖曾指陳少部份客票公司之統一編號有不正 確及某些客戶已無法查詢等疑問云云,惟此並不能推翻被告之夫張清標銀行帳 戶內無端有如附表所示海捷公司客戶支票進出之事實,被告親自存提復無法對 之提出合理、正當權源之說明,自得據為被告侵占犯行認定之基礎。另被告辯 護人雖以依一般商業行為,廠商簽發支票給付款項,例皆抬頭記載對方全銜於 支票上,甚至有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條戳,以為雙方往來之證據,惟前揭支 票係丙○○私下接單,因被告幫忙所給予吃紅,是全無抬頭記載海捷公司,並 具狀請求本院調取支票正反面影本為證。然查,支票本具流通性,各廠商是否 在簽發支票上表明受款人,或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以為限制,端視其商業習 慣而定,非有必然;而雙方往來之證據,以收受票據者簽發同額之統一發票或 收據等憑證即足,尚無須在支票上另為註記。況記名式支票,持票人非支票註 記之受款人,金融機關在其兌領時,尚需審核「受款人背書」及「背書之連續 性」,是被告若行侵佔該等支票,則須於支票背書欄加蓋海捷公司及其負責人 丙○○印鑑,惟據被告在併案(偽造扣繳憑單案)中供承:…公司印章係公司 存放於財務部,小印章(丙○○之私章)由丙○○自行保管云云(見訴字第一 九四八號卷:答辯狀)等情觀之,反增其侵占公司支票之困難及被發覺之危險 性,故縱系爭侵佔支票全無抬頭記載海捷公司,自非與常理有悖,亦非可得被 告有利之認定,所請核無調取之必要,附此敘明。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無非圖卸罪責之詞,核無可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侵占業務上經手如附表所示客戶支票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無 異,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按刑法第三百五十 二條之毀損文書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而本件告訴意旨雖有述及被告將轉帳傳票撕 毀云云,惟其只就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為指訴,始終並未聲明對上開刑 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亦提出告訴,且檢察官起訴書亦未論列該罪名,應 認告訴人並未就該告訴乃論之罪提出告訴,依法不得併予審究,原判決疏察而併 予論罪,於法即有未合;㈡被告被訴自八十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止,以將公司轉帳傳票撕毀,自行製作虛偽之轉帳傳票方式,將應收帳款以多報 少而行使,以侵占各該日應收帳款,涉犯偽造文書罪部分,惟其所舉事證,亦不 足得被告有罪之確信(理由詳後述),原審遽認此部份罪刑,尚屬率斷;㈢被告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業務侵占海捷公司應收帳款係自八十一年一月七日間起 ,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陸續直接存入在被告配偶張清標帳戶內兌現之客戶運 費支票款三百十二萬一千五百九十六元部分。至其餘被訴侵占犯行之各該時期、 金額,均尚屬不能證明(理由詳後述),原判決未詳查勾稽,仍予論科,亦有未 洽;㈣本件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轉帳傳票)部分,既經本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改諭知無罪之判決,即無從與未經起訴之偽造扣繳憑單、詐欺得利部分,成立 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自非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亦無從併為審判。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偽造轉帳傳票及侵佔八十年四月間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公司應收帳款九百 九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元(附表所示受款日、客戶支票除外),核有理由。然 其仍執陳詞否認侵佔如附表所示各該受款日之客戶支票部分;及檢察官循告訴人 所請之上訴意旨徒以量刑過輕爭執原審適法裁量權之行使,則俱為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述可議,即屬難予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素行尚 佳,惟此次利用職務侵佔公司票款頗多,影響公司之正常營運,所生危害匪淺, 及犯後猶飾詞脫免罪責,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 示懲儆。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係海捷公司會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 概括之犯意,連續自八十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將經手公司轉 帳傳票撕毀,自行製作虛偽之轉帳傳票,並盜用(嗣後盜刻)同事陳麗婷之印章 ,蓋於偽造之傳票上,將應收帳款以多報少而行使,另侵占各該日應收帳款九百 九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元(被訴侵佔總額扣除前揭侵佔票款三百十二萬一千五 百九十六元部分)云云,因認被告此部份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印章 、印文、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 務侵占等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即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不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 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 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著有判例足供參照。訊據被告則堅決否認有偽造文書、 業務侵佔等犯行,並辯稱:海捷公司所提出之各項傳票資料,非伊所虛偽填製, 亦非伊之筆跡,而其夫張清標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帳戶所存入三千餘萬款項,有些 是伊向銀行貸款之入帳,有些是伊個人之款項,伊無侵佔公司應收帳款云云。經 查: ㈠質之證人即海捷公司會計乙○○就發覺被告偽造轉帳傳票之經過於偵審中供稱 :「業務流程係櫃檯陳麗婷收了現金、支票、傳票後交給我,我再交給甲○○ ,但每一筆均跳過我」、「她做了手腳後再交給我」(按指被告甲○○以跳過 乙○○而自行盜蓋乙○○印章,或使不知情之乙○○在被告已作假之轉帳傳票 上蓋章)(均見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卷,第六三頁反面)、「甲○○要求陳麗 婷將現金、支票、轉帳傳票交給她,我心生疑惑,便去找陳麗婷之運費收入明 細表,與她(指甲○○)所作傳票核對,發現金額有差,所以才發現甲○○侵 占公款之事(訴字第九九二號卷,第二六頁)」等語。然衡諸證人乙○○既以 每日審核轉帳傳票為必要,則被告焉得任意將轉帳傳票跳過證人乙○○而逕交 財務經理,尚致令其不生疑慮?另據證人即海捷公司財務部派駐前櫃檯人員李 素惠於更㈡審訊問時供稱:七十九年五月七日到八十一年(誤載為八十四年) 四月底離職,我擔任會計時,公司是由櫃臺發提單,向客戶收款項,並開發票 及製作轉帳傳票,貨款及轉帳傳票再交由主辦會計,中間有經過乙○○審核云 云(見更㈡審卷,第二七頁反面);證人即接替櫃檯之人員陳麗婷於原審中則 陳稱:…甲○○從八十一年五月十四日我到職後,要我把經手之現金、支票及 轉帳傳票直接交給甲○○,因我是新進人員不知情,遂照她指示作云云(見訴 字第九九二號卷,第二六頁),顯謂證人李素惠、乙○○本知依規定流程完成 轉帳傳票之審核,俟至證人陳麗婷接手後始完全更易。惟本院觀稽告訴人丙○ ○提呈侵占款項對照表〔收入明細金額減去偽傳票金額之差額〕(見偵字第一 四四三五號卷,第七至八頁與第四九至五七頁)所載各次侵占時點,顯相當密 集,且自八十年十一月起之各月幾乎已達到每日侵占之程度,則證人乙○○、 或李素惠為何在該轉帳傳票審核過程驟變之時未感突厄?卻反至習常於斯之際 ,始稱疑惑而為查證,核與常理有悖,已非無疑。再者,告訴人指訴被告偽造 轉帳傳單,除於偵查中提出之八十一年八月十八日、十九日各兩紙轉帳傳票影 本(見偵字第一四四三五號卷,第五八、五九頁)供比對筆跡之異同外,餘者 據稱均已遭被告撕毀,無從比對(見更㈡審,第二六頁反面),而本院更㈡審 經傳訊證人陳麗婷雖結證稱:五十八頁下面及五十九頁上面那張是我寫的,金 額小的我看不出來是誰的云云(更㈡審卷,第二八頁)。惟此據被告所否認, 並辯稱:轉帳傳票上製單欄若蓋伊章者,係伊所製作,餘者轉帳傳票則非其製 作云云(訴字第九九二號卷,第一二四頁反面),顯生爭執。而俟本院核對上 開各兩紙轉帳傳票,亦無明顯特徵足資區別確分屬二人書立,更無從評斷其中 有係被告筆跡者,益徵其瑕疵。至告訴人丙○○於更㈡審具狀指稱:甲○○事 後虛偽製作轉帳傳票,此由製單人分別為甲○○、李素惠、乙○○、陳麗婷等 人所製作,但其中「I」之筆跡完全相同,可見係由被告撕毀真正之轉帳傳票 ,再自行製作虛偽之轉帳傳票云云(見更㈡審卷,第一二五頁),並提呈轉帳 傳票四紙為證(同上審卷末:告證十六),然依此例擴大審核至告訴人所指被 告侵占之十三冊轉帳傳票影本〔外放證物〕,則呈現製單者同一,惟「I」字 筆跡亦有殊異等情,顯非足採。末參酌證人陳麗婷於原審中供承:…我沒有親 眼看到她盜用或盜蓋我的印章云云(訴字第九九二號卷,第五四頁反面);證 人乙○○於同一庭期亦陳稱:我沒有見過甲○○盜用陳麗婷的印章或作假傳票 之過程(同上審卷,第五五頁)云云,顯均乏積極事證足證被告確有偽造轉帳 傳票之犯行。 ㈡至告訴人指稱被告甲○○自八十年四月間起,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止,連續 業務侵占其經手公司應收帳款(現金、支票)九百九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元 云云,惟本院觀覽卷內事證,告訴人並未如前開侵占有罪部分,提呈相關之各 該日海捷公司提單、統一發票及收據憑單等,尚難評斷海捷公司確有如每日運 費收入明細表登載之收入,已有瑕疵;而被告之夫張清標之世華銀行東門分行 帳戶雖確曾存入三千餘萬元款項,惟據被告辯稱:有些是伊向銀行貸款之入帳 ,有些是伊個人之款項云云。而本院查考,除如附表所示各該海捷客戶支票確 由被告存入之事實外,並無其他證據顯示其餘被訴款項之流向,而證明即係遭 被告侵占,復存入被告所設置之各戶頭中,自得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被告犯罪事證,尚不足使本院就其涉犯偽造文書及侵占八 十年四月間至八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公司應收帳款九百九十二萬三千一百五十五元 部分得有罪之確信,自難遽以前揭罪名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有前開犯行,本應俱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前開 有罪判決,分別有裁判上一罪之牽連犯或連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雖曾就被告甲○○明知僅為海捷公司之會計, 且其八十年度之年收入僅有二十四萬三千三百六十元,竟於八十一年一月初,以 海捷公司之名義,在扣繳單位以及扣繳義務人蓋章欄上盜蓋海捷公司之印鑑,偽 造八十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下稱扣繳憑單)四紙,足生損害於海捷 公司及稅捐機關核課稅收之正確性。復於同年月中旬左右,持至設在台北市○○ ○路三六三號十二樓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通公司),向該公 司業務員偽稱其係海捷公司之會計副理,年收入高達八十四萬之多等語,並提出 前開偽造扣繳憑單以資取信而行使,使運通公司誤信其頗富資力且債信良好,而 核發卡號三七六三─五○八一五四─八一○○二暨八一○一○之運通卡正、附卡 予陳女,使其取得持卡消費時暫時免支付款項之利益。而甲○○取得該卡後即大 肆持卡消費採購簽帳,嗣經運通公司催其繳交該公司先為代繳之帳單,又拒不付 款,至運通公司終止其持卡權利止,計積欠運通公司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一元, 認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二百三十九條第 二項詐欺得利罪部分,於八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繫屬法院時點)以八十二年偵字 第五○八○號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號:八十二年訴字第一九四八號 ),惟經該院程序審查結果,認該案起訴事實中被告所犯偽造文書(即扣繳憑單 )部分與在八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繫屬法院時點)被告被訴本件偽造文書(即 轉帳傳票)罪,有連續犯關係,且其所犯上開偽造文書(扣繳憑單)與詐欺罪間 又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屬裁判上一罪,因認公訴人就同一案件向同一法院 重行起訴,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此有前開起訴書、判決書正本附卷足憑。 嗣原審判決雖再以偽造文書(扣繳憑單)部分與被告所犯已起訴而原審認定有罪 之偽造文書(轉帳傳票)罪間,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予審究,惟 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轉帳傳票)部分,既經本院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改諭知無罪之判決,已如前述,即無從與上揭未經起訴部分(原訴訟關係,業 因原法院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而終結),成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自非為本案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無法併為審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龍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黃 金 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據海捷公司提單、統一發票、收據憑單,對照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函附張清標存 款明細分戶帳、部分提示支票明細整理製作 ┌───┬───────┬───────┬──────┬───┬───────┐ ──┐ │編 號│ 付 款 銀 行 │ 支 票 號 碼 │客 戶 名 稱 │受款日│ 票 面 金 額 │ 額 │ ├───┼───────┼───────┼──────┼───┼───────┤ ──┤ │ 一 │華南銀行 │0000000│榮聯陶瓷工業│⒈⒎│二九、五四一元│ 一元│ │ │ 城東分行│ │(股)公司 │ │ │ │ ├───┼───────┼───────┼──────┼───┼───────┤ ──┤ │ 二 │第一銀行 │0000000│中台興化學工│⒈⒔│一九、四七八元│ 八元│ │ │ 民權分行│ │業(股)公司│ │ │ │ ├───┼───────┼───────┼──────┼───┼───────┤ ──┤ │ 三 │華南銀行│0000000│連揚船務代理│⒈⒖│一○、一九八元│ 八元│ │ │ 南京東路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四 │華南銀行 │0000000│榮聯陶瓷工業│⒈⒗│二八、九八二元│ 二元│ │ │ 城東分行│ │(股)公司 │ │ │ │ ├───┼───────┼───────┼──────┼───┼───────┤ ──┤ │ 五 │華南銀行 │0000000│必富船舶貨運│⒈⒘│四二、一七六元│ 六元│ │ │ 南京東路分行│ │承攬有限公司│ │ │ │ ├───┼───────┼───────┼──────┼───┼───────┤ ──┤ │ 六 │華南銀行 │ 九○二六五五│信大工業股份│⒈│一二、一一二元│ 二元│ │ │ 新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七 │合作金庫 │0000000│新銘有限公司│⒈│三○、三八二元│ 二元│ │ │ 南京東路支庫│ │ │ │ │ │ ├───┼───────┼───────┼──────┼───┼───────┤ ──┤ │ 八 │第一銀行 │0000000│富倉股份有限│⒈│一六、八一四元│ 四元│ │ │ 三重埔分行│ │公司 │ │ │ │ ├───┼───────┼───────┼──────┼───┼───────┤ ──┤ │ 九 │上海銀行 │ 五二九五七│恆昶實業(股│⒈│六九、○五六元│ 六元│ │ │ 東台北分行│ │)公司 │ │ │ │ ├───┼───────┼───────┼──────┼───┼───────┤ ──┤ │ 一○ │彰化銀行 │0000000│力生電子(股│⒈│五六、三八五元│ 五元│ │ │ 復興分行│ │)公司 │ │ │ │ ├───┼───────┼───────┼──────┼───┼───────┤ ──┤ │ 一一 │華南銀行 │ 七五五三四一│榮聯陶瓷工業│⒈│二九、一九二元│ 二元│ │ │ 城東分行│ │(股)公司 │ │ │ │ ├───┼───────┼───────┼──────┼───┼───────┤ ──┤ │ 一二 │華南銀行 │ 九○二七六│金澳亞遠東(│⒈│三六、六八二元│ 二元│ │ │ 營業部│ │股)公司 │ │ │ │ ├───┼───────┼───────┼──────┼───┼───────┤ ──┤ │ 一三 │彰化銀行 │0000000│廣照有限公司│⒈│二五、九一三元│ 三元│ │ │ 東門分行│ │ │ │ │ │ ├───┼───────┼───────┼──────┼───┼───────┤ ──┤ │ 一四 │華南銀行 │ 九○五○五○│台灣巨旺股份│⒈│一六、一三一元│ 一元│ │ │ 新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一五 │彰化銀行 │0000000│台灣芬司樂 │⒈│一○、九二○元│ ○元│ │ │ 中崙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一六 │台北銀行 │ 三六三三四│廣欣實業(股│⒈│二六、三二○元│ ○元│ │ │ 建成分行│ │)公司 │ │ │ │ ├───┼───────┼───────┼──────┼───┼───────┤ ──┤ │ 一七 │上海銀行 │ 五二九七三│恆昶實業(股│⒈│三七、一八六元│ 六元│ │ │ 東台北分行│ │)公司 │ │ │ │ ├───┼───────┼───────┼──────┼───┼───────┤ ──┤ │ 一八 │台北銀行 │0000000│榮生貿易有限│⒈│二七、六六○元│ ○元│ │ │ 松江分行│ │公司 │ │ │ │ ├───┼───────┼───────┼──────┼───┼───────┤ ──┤ │ 一九 │彰化銀行 │0000000│維樂工業有限│⒈│一一、三五八元│ 八元│ │ │ 台北分行│ │公司 │ │ │ │ ├───┼───────┼───────┼──────┼───┼───────┤ ──┤ │ 二○ │彰化銀行 │0000000│逸風實業有限│⒉⒈│二七、八八九元│ 九元│ │ │ 中山北路分行│ │公司 │ │ │ │ ├───┼───────┼───────┼──────┼───┼───────┤ ──┤ │ 二一 │彰化銀行 │0000000│廣照有限公司│⒉⒑│一九、九八八元│ 八元│ │ │ 新東門行│ │ │ │ │ │ ├───┼───────┼───────┼──────┼───┼───────┤ ──┤ │ 二二 │日商第一勸業 │0000000│偉聯國際有限│⒉⒒│一四、○三七元│ 七元│ │ │ │ │公司 │ │ │ │ ├───┼───────┼───────┼──────┼───┼───────┤ ──┤ │ 二三 │彰化銀行 │0000000│寬源實業股份│⒉⒒│五四、○三六元│ 六元│ │ │ 松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二四 │彰化銀行 │0000000│TEX PAY TEX-│⒉⒓│一二、○一三元│ 三元│ │ │ 龍山分行│ │TILE COMPANY│ │ │ │ │ │ │ │.LTD │ │ │ │ ├───┼───────┼───────┼──────┼───┼───────┤ ──┤ │ 二五 │彰化銀行 │0000000│上選電子工業│⒉⒚│三○、六八二元│ 二元│ │ │ 吉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二六 │台北區中小企業│ 一八○二二○│賀順企業股份│⒉⒚│一○、七一○元│ ○元│ │ │銀行 營業部│ │有限公司 │ │ │ │ ├───┼───────┼───────┼──────┼───┼───────┤ ──┤ │ 二七 │第一銀行 │ 七一三○八三│盈達有限公司│⒉│一四、二九七元│ 七元│ │ │ 城東分行│ │ │ │ │ │ ├───┼───────┼───────┼──────┼───┼───────┤ ──┤ │ 二八 │第一銀行 │ 八五三九二六│智展貿易有限│⒉│一八、二五六元│ 六元│ │ │ 忠孝路分行│ │公司 │ │ │ │ ├───┼───────┼───────┼──────┼───┼───────┤ ──┤ │ 二九 │合作金庫 │0000000│美利達工業 │⒉│七九、九五一元│ 一元│ │ │ 長安支庫│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彰化銀行 │0000000│廣照有限公司│⒉│三三、九七三元│ 三元│ │ │ 東門分行│ │ │ │ │ │ ├───┼───────┼───────┼──────┼───┼───────┤ ──┤ │ 三一 │第一銀行 │0000000│至鑫企業有限│⒉│ 二、六○七元│ 七元│ │ │ 南三重分行│ │公司 │ │ │ │ ├───┼───────┼───────┼──────┼───┼───────┤ ──┤ │ 三二 │第一銀行 │0000000│珞林貿易開發│⒉│ 四、三○四元│ 四元│ │ │ 大安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三三 │第一銀行 │ 九五五八五八│懷英(股)公│⒉│ 八、八三三元│ 三元│ │ │ 松江分行│ │司 │ │ │ │ ├───┼───────┼───────┼──────┼───┼───────┤ ──┤ │ 三四 │中國商銀 │ 五八二六三五│台灣百固企業│⒉│二一、四二五元│ 五元│ │ │ 國外部│ │有限公司 │ │ │ │ ├───┼───────┼───────┼──────┼───┼───────┤ ──┤ │ 三五 │彰化銀行 │0000000│大宇化工廠(│⒊⒊│ 四、三○四元│ 四元│ │ │ 建國分行│ │股)公司 │ │ │ │ ├───┼───────┼───────┼──────┼───┼───────┤ ──┤ │ 三六 │中國商銀 │ 一○三四七三│民榮有限公司│⒊⒊│一二、五七七元│ 七元│ │ │ 中山分行│ │ │ │ │ │ ├───┼───────┼───────┼──────┼───┼───────┤ ──┤ │ 三七 │合作金庫 │0000000│美利達工業 │⒊⒊│一九、二七八元│ 八元│ │ │ 長安支庫│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八 │華南銀行 │ 九○九二九二│啟立食品工業│⒊⒋│ 四、○○一元│ 一元│ │ │ 新生分行│ │(股)公司 │ │ │ │ ├───┼───────┼───────┼──────┼───┼───────┤ ──┤ │ 三九 │彰化銀行 │ 二七二○六八│維樂工業有限│⒊⒋│ 四、七五一元│ 一元│ │ │ 建國分行│ │公司 │ │ │ │ ├───┼───────┼───────┼──────┼───┼───────┤ ──┤ │ 四○ │彰化銀行 │0000000│寬源實業股份│⒊⒑│四四、六○一元│ 一元│ │ │ 松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四一 │合作金庫 │ 二九○一三七│上將電器(股│⒊⒑│四二、六六九元│ 九元│ │ │ 南京東路支庫│ │)公司 │ │ │ │ ├───┼───────┼───────┼──────┼───┼───────┤ ──┤ │ 四二 │華南銀行 │ 八一一七七九│榮聯陶瓷工業│⒊⒕│五八、三一四元│ 四元│ │ │ 城東分行│ │(股)公司 │ │ │ │ ├───┼───────┼───────┼──────┼───┼───────┤ ──┤ │ 四三 │彰化銀行 │0000000│廣照有限公司│⒊⒗│四○、九○○元│ ○元│ │ │ 東門分行│ │ │ │ │ │ ├───┼───────┼───────┼──────┼───┼───────┤ ──┤ │ 四四 │台北區中小企業│ 四五三七二六│柚通企業有限│⒊⒘│一二、七九八元│ 八元│ │ │銀行 建成分行│ │公司 │ │ │ │ ├───┼───────┼───────┼──────┼───┼───────┤ ──┤ │ 四五 │土地銀行 │0000000│助錦貿易有限│⒊⒘│一○、○九九元│ 九元│ │ │ 長安分行│ │公司 │ │ │ │ ├───┼───────┼───────┼──────┼───┼───────┤ ──┤ │ 四六 │華南銀行 │ 九○九四三二│信大工業股份│⒊⒘│二七、四○四元│ 四元│ │ │ 新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四七 │土地銀行 │ 四三六四○八│CHANG YEONG │⒊⒙│ 四、一一二元│ 二元│ │ │ 長安分行│ │TRADING CO..│ │ │ │ │ │ │ │LTD │ │ │ │ ├───┼───────┼───────┼──────┼───┼───────┤ ──┤ │ 四八 │大安銀行 │0000000│良銓企業股份│⒊⒙│ 三、五七七元│ 七元│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四九 │合作金庫 │0000000│萬菱貿易有限│⒊│一六、九○七元│ 七元│ │ │ 城東支庫│ │公司 │ │ │ │ ├───┼───────┼───────┼──────┼───┼───────┤ ──┤ │ 五○ │彰化銀行 │0000000│寬源實業股份│⒊│一九、七一六元│ 六元│ │ │ 松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一 │彰化銀行 │ 一五八八七七│台太興業股份│⒊│四二、八九六元│ 六元│ │ │ 南京東路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二 │中國商銀 │ 四三九九九七│玓琪貿易股份│⒊│ 四、○七六元│ 六元│ │ │ 中山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三 │台北銀行 │0000000│富勤工業有限│⒊│ 五、○三○元│ ○元│ │ │ 復興分行│ │公司 │ │ │ │ ├───┼───────┼───────┼──────┼───┼───────┤ ──┤ │ 五四 │土地銀行 │ 四三六一六三│旻陞有限公司│⒊│ 四、七七八元│ 八元│ │ │ 長安分行│ │ │ │ │ │ ├───┼───────┼───────┼──────┼───┼───────┤ ──┤ │ 五五 │台灣銀行 │0000000│永屏企業股份│⒊│ 八、七○○元│ ○元│ │ │ 城中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六 │彰化銀行 │0000000│全巨工業股份│⒊│ 六、八三○元│ ○元│ │ │ 吉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七 │華南銀行 │ 五八○四○一│台太興業股份│⒊│四六、三九四元│ 四元│ │ │ 中山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八 │彰化銀行 │ 二九四七二八│順大工業股份│⒊│一二、四六○元│ ○元│ │ │ 吉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五九 │台北銀行 │0000000│富勤工業有限│⒊│ 五、○三○元│ ○元│ │ │ 復興分行│ │公司 │ │ │ │ ├───┼───────┼───────┼──────┼───┼───────┤ ──┤ │ 六○ │彰化銀行 │0000000│福馨國際有限│⒊│一七、五一三元│ 三元│ │ │ 建國分行│ │公司 │ │ │ │ ├───┼───────┼───────┼──────┼───┼───────┤ ──┤ │ 六一 │彰化銀行 │0000000│亨爵企業有限│⒊│ 四、一八三元│ 三元│ │ │ 吉林分行│ │公司 │ │ │ │ ├───┼───────┼───────┼──────┼───┼───────┤ ──┤ │ 六二 │第一銀行 │0000000│博乙企業有限│⒊│ 六、七六二元│ 二元│ │ │ 松江分行│ │公司 │ │ │ │ ├───┼───────┼───────┼──────┼───┼───────┤ ──┤ │ 六三 │合作金庫 │0000000│凱來有限公司│⒊│ 八、七四○元│ ○元│ │ │ 長安支庫│ │ │ │ │ │ ├───┼───────┼───────┼──────┼───┼───────┤ ──┤ │ 六四 │台北銀行 │0000000│臺灣神戶電池│⒋⒈│二三、五一○元│ ○元│ │ │ 延平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五 │合作金庫 │0000000│美利達工業 │⒋⒉│一一、二二七元│ 七元│ │ │ 長安支庫│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六 │華南銀行 │0000000│必富船舶貨運│⒋⒎│一三、三二五元│ 五元│ │ │ 南京東路分行│ │承攬有限公司│ │ │ │ ├───┼───────┼───────┼──────┼───┼───────┤ ──┤ │ 六七 │台北銀行 │0000000│皓協有限公司│⒋⒎│二四、九二○元│ ○元│ │ │ 長安分行│ │ │ │ │ │ ├───┼───────┼───────┼──────┼───┼───────┤ ──┤ │ 六八 │第一銀行 │ 六二一○四三│富勤工業有限│⒎⒘│ 八、九一三元│ 三元│ │ │ 忠孝分行│ │公司 │ │ │ │ ├───┼───────┼───────┼──────┼───┼───────┤ ──┤ │ 六九 │農民銀行 │ 六○○一○二│龍星企業有限│⒎⒗│ 四、三○四元│ 四元│ │ │ │ │公司 │ │ │ │ ├───┼───────┼───────┼──────┼───┼───────┤ ──┤ │ 七○ │第一銀行 │0000000│航富船舶貨運│⒎⒗│ 二、九六三元│ 三元│ │ │ 東台北分行│ │承攬有限公司│ │ │ │ ├───┼───────┼───────┼──────┼───┼───────┤ ──┤ │ 七一 │彰化銀行 │0000000│順大工業股份│⒎⒘│ 五、○三○元│ ○元│ │ │ 吉林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七二 │彰化銀行 │0000000│怡特(股)公│⒎│一四、四四八元│ 八元│ │ │ 建成分行│ │司 │ │ │ │ ├───┼───────┼───────┼──────┼───┼───────┤ ──┤ │ 七三 │華南銀行 │ 九二四二八│信大工業股份│⒎│一六、二五○元│ ○元│ │ │ 新生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七四 │台灣銀行 │0000000│良銓企業股份│⒎│一五、三九五元│ 五元│ │ │ 延平分行││有限公司 │ │ │ │ ├───┼───────┼───────┼──────┼───┼───────┤ ──┤ │ 七五 │華南銀行 │0000000│新金剛實業 │⒎│一一、八五二元│ 二元│ │ │ 中山分行│ │有限公司 │ │ │ │ ╞═══╪═══════╪═══════╪══════╪═══╪═══════╡ ══╡ │ 七六 │第一銀行 │0000000│泉貿股份有限│⒋⒛│四八、七○五元│ 五元│ │ │ 東台北分行│ │公司 │ │ │ │ ├───┼───────┼───────┼──────┼───┼───────┤ ──┤ │ 七七 │華南銀行總行 │0000000│助順企業有限│⒋│四六、五七九元│ 九元│ │ │ 儲蓄部│ │公司 │ │ │ │ ├───┼───────┼───────┼──────┼───┼───────┤ ──┤ │ 七八 │華南銀行總行 │0000000│鑫利企業有限│⒋│一一、八二八元│ 八元│ │ │ 儲蓄部│ │公司 │ │ │ │ ├───┼───────┼───────┼──────┼───┼───────┤ ──┤ │ 七九 │台北企銀 │0000000│福馨國際有限│⒋│一一、九四四元│ 四元│ │ │ 松山分行│ │公司 │ │ │ │ ├───┼───────┼───────┼──────┼───┼───────┤ ──┤ │ 八○ │第一銀行 │0000000│惠穎興業有限│⒋│一五、五三一元│ 一元│ │ │ 南京東路分行│ │公司 │ │ │ │ ├───┼───────┼───────┼──────┼───┼───────┤ ──┤ │ 八一 │華僑銀行總行 │0000000│欣合股份有限│⒋│二三、二九○元│ ○元│ │ │ │ │公司 │ │ │ │ ├───┼───────┼───────┼──────┼───┼───────┤ ──┤ │ 八二 │第一銀行 │0000000│中台興化學工│⒋│二四、○八六元│ 六元│ │ │ 民權分行│ │業(股)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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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北路分行│ │公司 │ │ │ │ ├───┼───────┼───────┼──────┼───┼───────┤ ──┤ │一二八│華南銀行 │0000000│廣照有限公司│⒎│三七、八三五元│ 五元│ │ │ 信義分行│ │ │ │ │ │ ├───┼───────┼───────┼──────┼───┼───────┤ ──┤ │一二九│華僑銀行總行 │0000000│欣合股份有限│⒎⒕│四四、三一七元│ 七元│ │ │ │ │公司 │ │ │ │ ├───┼───────┼───────┼──────┼───┼───────┤ ──┤ │一三○│華僑銀行總行 │0000000│欣合股份有限│⒎│五四、二○二元│ 二元│ │ │ │ │公司 │ │ │ │ ├───┼───────┴───────┴──────┴───┴───────┤ ──┤ │合 計│ 三、一二一、五九六元│ 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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