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二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