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九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九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王寶蒞
- 選任辯護人
- 張俊傑
- 輔佐人
- 乙○○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