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九號 原 告 正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八三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林 陳 松 法 官 吳 明 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華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