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О號
- 原告
- 金順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一0一巷四號一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十七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將業務上所持有之原告所有拖救車典當花用,爰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即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五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