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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 法官
    曾德水趙功恆林立華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午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午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林 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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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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