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午洋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五九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趙 功 恆 法 官 林 立 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