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星偉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一
- 代表人
- 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五三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
⒉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道歉啟事刊登於工商時報全國版一天。
⒊被告應簽立切結書,保證未經原告同意,不再擅自重製、利用系爭著作。
㈡陳述略稱:緣被告乙○○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五號六A○四室之星偉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明知「坐乳牛圖」、「嘟嘟豬圖」係原告甲○○擁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竟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許可,自民國八十七年起,意圖銷售且基於概括犯意,擅自重製前開著作物並印製產品型錄,於前開地址陳列展售且銷售至國外,嗣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上址為警查獲,足生損害於原告等之權利。為此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本件請求,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星偉企業有限公司及乙○○被訴侵害原告甲○○著作權部分,業經本院認犯罪不能證明,判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