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飛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甲○○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馮四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二百九十七萬三千七百二十三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及證據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包括詐欺部分)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一三六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就詐欺部分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基於詐欺刑事案件而附帶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