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迪鉅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丙○○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五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告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五十一萬六千一百七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之陳述與原判決所載者同,茲引用之。
二、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被上訴人詐欺罪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0五號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然該刑事訴訟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上易字第五六八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求為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