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五一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О五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三○號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
字第四三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