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溫耀源林銓正黃金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

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係上揭所列犯罪之一,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林 銓 正

法 官 黃 金 富

書記官 江 采 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0號於民國 90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