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九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
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一五五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二一八頁),茲竟遲至同年十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