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峻雍實業開發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甲○○(原名王凱文)
右上訴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係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十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各乙份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