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一)字第一00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更 (一)字第一00二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 被告
- 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代表人
- 甲○○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
八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
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關於甲○○、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嘉德影視有限公司擁有「錯體陽謀」、「冰血暴」、「星際戰警」、「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及八十六年台度非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意旨,自訴人有合法自訴權。緣西門大飯店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孟昌、泰安大旅社及其代表人周健雄、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焦治國、百月賓館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方張月修、大順大飯店及其代表人陳民雄(以上均經原審法院另行裁定自訴駁回或判決自訴不受理)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公開上映,卻各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三月三十日、五月三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九日利用被告甲○○所經營之被告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維公司)播送系統之線路(第三十頻道聯登電影台、第四十三頻道CINEMAX電影台、第四十六頻道緯來電影台、第三十一頻道東視電影台)於其等各自經營之西門大飯店(Hotel)、泰安大旅社、華麗大飯店、百月賓館及大順大飯店公開上映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旅客觀賞,嗣為自訴人之蒐證人員當場錄影且拍照存證,其等之行為侵害自訴人之權益至鉅。被告甲○○所經營之被告聯維公司播送系統所公開播送上開節目並無取得「公開上映」之權利,卻將自訴人享有「公開上映」權利之視聽著作影片,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內容傳送至上開旅館房間內,「公開上映」以供不特定旅客觀賞致侵害自訴人「公開上映」之權利,因認被告甲○○、聯維公司均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應依同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處斷云云。
二、原判決以自訴人所取得者係「公開上映」權,非「公開播送」權,縱認被告甲○○、聯維公司所為之公開播送行為侵犯他人之「公開播送權」,自訴人並非被害人,不得對被告甲○○、聯維公司提起自訴,爰就被告聯維公司、甲○○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固非無見。
三、惟按判斷自訴案件之訴之範圍,須探求自訴人自訴被告犯罪事實之真意,而為客觀之衡量,法院不受自訴狀所引法條及罪名之拘束而為審理。而自訴人得否提起自訴,應以依自訴狀所訴事實,自訴人是否為被害人為準,不得以經調查結果,被告無被訴犯罪事實,為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之依據。依自訴人在原審之自訴狀記載,其主張擁有「錯體陽謀」、「冰血暴」、「星際戰警」及「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視聽著作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被告等未取得上開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之著作權,卻以利用其播送系統,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之內容傳送至各該旅館房間內,供不特定旅客觀賞,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規定,公開上映權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本件被告甲○○所經營被告聯維公司,利用播送系統,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影片之內容傳送各該旅館房間內,供不特定旅客觀賞,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規定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顯已侵害自訴人之公開上映之權利,則自訴人自屬犯罪之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原判決以被告甲○○、聯維公司所為係屬公開播送行為,自訴人所取得者係「公開上映」權,非「公開播送」權,認不得提起自訴,尚有未洽。自訴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為兼顧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自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