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已延長羈押二月一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