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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九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九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二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其二個月羈押期間又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黃 國 忠

書記官 劉 貞 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九九四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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