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八五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順益 律師
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原一審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收受本案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九月二十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人即被告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聲明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日期章可憑,扣除在途期間四日及九十年九月十八日颱風假一日,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不可補正,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