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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烱燉黃聰明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史明明
即自訴人
擔當自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袁保新

        史慧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袁保新、史慧玲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自訴人上訴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判決僅憑被告一面之詞,未予自訴人辯論機會,即遽認被告無罪,顯有違法不當云云。惟按「老子」之哲學思想,依個人研究領會出之結論,為文發表著作,縱與他人研究出相同或相近之見解,亦難謂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況本件被告袁保新早於七十二年十二月間、七十八年八月間、七十九年十二月間,即已先後撰寫關於老子哲學思想之專文對外發表,遠早於自訴人於八十一年間交付其創作「老子道德經新釋新解」、「古老的兩極對立」予被告史慧玲,何來侵害其著作權?其理由已於原判決詳敘甚明,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係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傳喚到庭,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七三號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之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李 春 地

書記官 王 忠 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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