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四號
- 上訴人
- 即自訴人
- 史明明
- 即自訴人
- 擔當自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袁保新
史慧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六五六
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袁保新、史慧玲以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自訴人上訴仍執陳詞,空言指摘原判決僅憑被告一面之詞,未予自訴人辯論機會,即遽認被告無罪,顯有違法不當云云。惟按「老子」之哲學思想,依個人研究領會出之結論,為文發表著作,縱與他人研究出相同或相近之見解,亦難謂有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況本件被告袁保新早於七十二年十二月間、七十八年八月間、七十九年十二月間,即已先後撰寫關於老子哲學思想之專文對外發表,遠早於自訴人於八十一年間交付其創作「老子道德經新釋新解」、「古老的兩極對立」予被告史慧玲,何來侵害其著作權?其理由已於原判決詳敘甚明,本件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自訴人係大陸地區人民,無法傳喚到庭,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六七三號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之規定,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二條後段、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