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七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所宣示之判決正
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八頁第七行有關審判長法官「葉麗霞」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有關審判長法官係記載為「李錦樑」,惟經製作判決正本誤植為「葉麗霞」,有該判決原本及正本可憑,顯見判決正本因誤寫致與原本不符,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