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李英勇
- 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 被告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四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金惠民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玖佰零 柒片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新竹市○區○○街夜市場販賣兒童教材營生,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光 碟內之歌曲之音樂著作,影片之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明知年約四十多歲姓名不詳綽號「沈仔」之人向其兜 售,如附表一、二所示光碟均係以非法盜拷重製而侵害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 享有音樂著作權、視聽著作權之物,竟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中旬某日(起訴書略載 為九十年三月間)起至同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以每片 音樂著作光碟(即CD)新台幣(下同)五十元、每片視聽著作光碟(即VCD )六十元之代價向「沈仔」購得非法盜拷重製之光碟,於新竹市○區○○街夜市 內其所擺設之攤位陳列,先後多次以每片音樂著作光碟八十元、每片視聽著作光 碟一百元之價格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之顧客營利。嗣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十 時十分許,於上開處所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盜拷重製光碟時為警查獲, 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盜拷重製音樂著作光碟五百五十四片、視聽著作 光碟共三百五十三片(合計九百零七片),旋經警通知附表一、二所示著作權人 所授權委任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何偉銘、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電 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董崇明會警逐一勘驗明確。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四中隊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前揭販賣盜版音樂著作光碟、視聽著作光碟之事實,惟辯稱 :伊擺攤賣兒童教材,有位四十多歲姓沈之人向伊借一小部分地方寄賣光碟而被 查獲云云。然查右揭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且與如附表一、二之著作 權人即告訴人之代理人何偉銘、董崇明之指訴被告販賣盜版光碟侵害附表一、二 之著作權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刑案現場採證照片四幀、財 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一份,且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非法 重製光碟片合計九百零七片扣案足資佐證,被告於原審之自白查與事實相符。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辯以:係「沈仔」之人寄賣云云。惟關於賺得之錢,其與「沈 仔」如何分帳一節,供稱:「他送貨來放著就走,我未向他買,他沒來收錢,我 未與分帳」云云,被告既不知沈仔確實姓名、住所,沈仔又未向其收帳,顯與寄 賣之情形有違,且其於警局偵訊時業已坦承係向「沈仔」之人購入,事後所為寄 賣之辯解,洵非可採。至於被告於警局偵訊時供稱:九十年三月間開始販賣盜版 光碟,每片VCD以六十元買進,一百元賣出,每片CD以三十元買進,八十元 賣出云云,惟其於原審詳述自九十年三月中旬某日起販賣盜版光碟,CD每片進 價五十元等語,自以其在原審所供,較符合實情,為可採信。而扣案之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據其於警局偵訊時供明(見偵查卷第四頁),其 於本院審理時辯以:「扣案光碟片不是我所有的,沈姓者送來的」,亦非可採。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其犯罪所得之多寡,事後仍否保有該犯罪所得、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 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或犯罪所得不多,均無礙於該常業犯罪 之成立。雖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惟常業犯係 行為人以該犯罪行為作為謀生之職業,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係以侵害著作權營 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維生者為規範之對象,是行為人縱有連續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倘若行為人並非以為謀生之職業者,仍不得謂為常業犯。(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七 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三號刑事判決)。此乃侵害著作權之常業犯與侵害著作權之 連續犯之區別。經查被告係以販賣兒童教材營生,據其供明,其並非以販賣盜版 光碟營生,而其販賣盜版光碟及其所獲利益之情形,據被告於原審供稱:「最後 進貨比較多,前面大概只賣幾十片而已,總共賣了五、六十片而已,因為姓沈只 來找我二、三次,每次補貨約一、二十片,所以只賣了五、六十片,總共賣的價 錢約二萬多元,可能只賺幾千元」等語(見原審卷第十九、二十頁),而被告賣 兒童教材有時一天可賣一千多元,亦據其供明,則販賣盜版光碟所得,僅占其營 業額之少數,尚難認其係以侵害著作權營生或恃侵害著作權營生。而銷售係屬意 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雖亦屬散布之一種方式,但意圖散布不以具有營利之意圖 及交付具體財物為必要,其行為態樣較為廣泛、籠統。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 款既已明列「意圖營利而交付」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則銷售自應屬意圖營利而 交付;況所謂意圖營利而交付,除出租之外即屬銷售,而擅自出租他人之著作物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已有處罰之明文,若銷售之行為不論以「意圖營利而交付 」,則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將 無成立之餘地。被告所為係以著作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即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 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核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 三款之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以犯上開之罪為常業,係犯同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尚 有未洽,惟二者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予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先後多次犯行, 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 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因意圖營利而交付,致陳列、持有盜版音樂 著作光碟、視聽著作光碟,其陳列、持有之行為,為意圖營利而交付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既係以銷售即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自不 再依較廣義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論處。被告以一營利而交付之銷售行為, 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處斷。 四、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原判決主文記載「扣案如附表所示非 法盜拷重製之光碟片共玖佰零柒片,沒收。」,惟原判決所附附表則有附表一、 附表二,主文記載「附表」未予標明究指何者,尚欠明確;又原判決就被告於警 局偵訊與在原審所供盜版音樂光碟進價每片三十元、五十元之不同供述,何者為 可採,未於理由內敘明,已有未合。(二)起訴事實並記載被告「意圖散布而持 有」盜版光碟片,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論述,亦有未洽。(三)原判決理由以「 著作權刑事罰責之目的重在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之發展(參見著作 權法第一條之立法目的),是被告所侵害之法益應為單一之公法益,應無成立刑 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之可能」。惟查著作權法第一百條規定「本章之罪,須 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不在此限。」,則關於犯著 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追訴與否取決於被害人之是否告訴,被害人有自 由處分之權,顯係為保護被害人之著作權而設,如一行為侵害數人之著作權,侵 害數法益時,自應構成想像競合犯,原判決此部分見解亦有未妥。檢察官上訴意 旨仍以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即常業犯)為由,指摘原判決 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之處,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為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節,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非法盜拷重製光碟合計九百零七片,係被告所有,據其於警局偵訊 時供明,且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 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 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 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編 號│扣案盜拷重製光碟名稱 │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著 作 權 人 │ ├───┼───────────┼──┼───────┼────────┤ │ 一 │劉若英【收獲】等 │ │我等你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二 │鄭伊健【THE BEST SHOW │ │極速 │乙○○股份有限公│ │ │】等 │ │ │司 │ ├───┼───────────┼──┼───────┼────────┤ │ 三 │夏奇【搶手貨】等 │ │HOT SHOT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四 │梁詠琪【夏日】等 │ │愛的代價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五 │林凡【都是他】等 │ │都是他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六 │蘇永康【意猶未盡】等 │ │相遇太早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七 │瑞奇馬汀【瘋狂人生】等│ │LIVNS LA VIDA │新力甲○○○音樂│ │ │ │ │LOCA │股份有限公司 │ ├───┼───────────┼──┼───────┼────────┤ │ 八 │鄭秀文【完整】等 │ │完整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九 │宇多田【零距離】等 │ │零距離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十 │哈狗幫等 │ │哈狗幫 │魔岩唱片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十一 │動力火車精選 │6 │寄生人 │宇宙國際音樂股份│ │ │ │ │ │有限公司 │ ├───┼───────────┼──┼───────┼────────┤ │ 十二│V6奇蹟的開始等 │ │MADE IN JAPAN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合計:五五四片 附表二: ┌───┬───────┬──┬───────────┬────────┐ │編 號│VCD中文片名 │數量│ 影 片 名 稱 (英文)│ 著 作 權 人 │ ├───┼───────┼──┼───────────┼────────┤ │ 一 │失落的帝國 │8片│ATLANTIS:THE LOST EMPI│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 │ │ │-RE │份有限公司 │ ├───┼───────┼──┼───────────┼────────┤ │ 二 │珍珠港 │5片│PEARL HARBOR │同右 │ ├───┼───────┼──┼───────────┼────────┤ │ 三 │衝鋒陷陣 │4片│REMEMBER THE TITANS │同右 │ ├───┼───────┼──┼───────────┼────────┤ │ 四 │驚心動魄 │2片│UNBREAKABLE │同右 │ ├───┼───────┼──┼───────────┼────────┤ │ 五 │貓狗大戰 │片│CATS&DOGS │美商時代華納娛樂│ │ │ │ │ │公司 │ ├───┼───────┼──┼───────────┼────────┤ │ 六 │劍魚 │6片│SWORDFISH │同右 │ ├───┼───────┼──┼───────────┼────────┤ │ 七 │人工智慧 │片│A.I. ARTIFICIAL INTEL│同右 │ │ │ │ │-LIGENCE │ │ ├───┼───────┼──┼───────────┼────────┤ │ 八 │生死極速 │4片│DRIVEN │同右 │ ├───┼───────┼──┼───────────┼────────┤ │ 九 │致命八卦站 │4片│GOSSIP │同右 │ ├───┼───────┼──┼───────────┼────────┤ │ 十 │天翻地覆 │4片│SEE SPOT RUN │同右 │ ├───┼───────┼──┼───────────┼────────┤ │ 十一│天搖地動 │2片│THE PERFECT STORM │同右 │ ├───┼───────┼──┼───────────┼────────┤ │ 十二│超感應頻率 │2片│ANGEL EYES │同右 │ ├───┼───────┼──┼───────────┼────────┤ │ 十三│讓愛傳出去 │2片│PAY IT FORWARD │同右 │ ├───┼───────┼──┼───────────┼────────┤ │ 十四│水深火熱 │2片│DEEP BLUE SEA │同右 │ ├───┼───────┼──┼───────────┼────────┤ │ 十五│飆風戰警 │2片│WILD WILD WEST │同右 │ ├───┼───────┼──┼───────────┼────────┤ │ 十六│手到擒來 │2片│BAIT │同右 │ ├───┼───────┼──┼───────────┼────────┤ │ 十七│重返榮耀 │6片│THE LEGEND OF BAGGER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 │VANCE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十八│芭樂鴛鴦 │6片│SAY IT ISN"T SO │同右 │ ├───┼───────┼──┼───────────┼────────┤ │ 十九│怪醫杜立德2 │6片│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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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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