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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葉麗霞李錦樑余來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莫家駿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九十年七月七日、九十年九月七日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六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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