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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О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連財張傳栗李英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郭書益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經二次裁定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乙○○因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被告乙○○不服提起上訴,現待送上訴中),且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連 財

法 官 張 傳 栗

法 官 李 英 勇

書記官 倪 淑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二О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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