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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五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祐治楊炳禎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王子文

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

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理由欄二「此有台北縣板橋市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可稽」與「原審判決量刑時,未及審酌之」之間,應加繕「從而如仍科處被告七月有期徒刑,似嫌過苛,本院認其犯罪之情狀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論結欄引用刑法條文,應加繕第五十九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

二、本件判決,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楊 炳 禎

法 官 沈 宜 生

書記官 楊 翠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五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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