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陳螢珊
- 原告
- 兼右共同 甲○○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君林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富
- 被告
- 鼎富針織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樹林市○○街二一一巷八號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芳
右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查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實體判決,有關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