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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徐昌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二號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邦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更一字第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徐 昌 錦

                    書記官 吳 金 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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