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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七五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李相助王振興蘇素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七五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所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五六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王 振 興

法 官 蘇 素 娥

書記官 葉 國 乾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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