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敏男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楊敏男因竊盜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由
楊敏男因竊盜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