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二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七0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伍月確定;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柒月,經上訴後,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0號駁回上訴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