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二罪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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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甲○○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六 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元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