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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呂永福黃賽月魏新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
甲○○
即原告
被上訴人
乙○○
即被告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

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院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自訴被告乙○○加重毀謗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呂 永 福

法 官 黃 賽 月

法 官 魏 新 國

書記官 錢 艷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