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永昌徐昌錦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偵字第一九六五三、一九九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第一審認被告丙○○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之毀損門扇加重竊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以其有犯罪習慣,令其應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有何行經台北市○○街五十九號公寓門前,見一樓大門未關,逕至二樓樓梯間,持放置屋外之雨傘勾啟鐵門,並以身體撞毀被害人甲○○住處門上之喇叭鎖,進入屋內行竊未遂之犯行。辯稱其係尾隨其同居人乙○○至該處尋找其與李女所生小孩云云。惟查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至甲○○住處行竊,依甲○○所述,其屋內一片凌亂,足證被告確係至該處行竊,事後所辯應係托詞,殊難採信。原審以被告於假釋期間一再犯罪,嚴重影響居家安全,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以被告有犯罪習慣而宣告強制工作,核無不合。被告上訴,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坤業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永 昌

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陳 榮 和

書記官 劉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六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