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二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陳春秋高明哲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二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莊榮兆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

偵字第六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為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事實

一、甲○○明知其所有坐落桃園縣蘆竹鄉○○街七十號之建築物,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以八十九年度執全字第二五四五號假處分執行事件,執行查封,並由該院執行公務之書記官於上開建築物大門處貼妥查封公告。詎甲○○竟於該院執行查封後,迄同年月二十一日間之某一時點,將房屋招租廣告單張貼於上開查封公告上,足以使人無法知悉查封之事實,而為違背公務員所施查封之標示效力(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記載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

二、案經乙○○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發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一)伊並未將房屋招租廣告張貼於查封公告上,乃係遭告發人之誣陷;(二)於查封公告上黏貼其他紙張,並不足以違背執行法院就假處分執行之查封效力;(三)債務人若違反執行法院就假處分裁定所宣告之內容,僅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處理,尚未可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責相繩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有於右開查封公告上張貼房屋招租廣告之事實,業據其於偵查中(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二六0九號偵查卷,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及原審審理時(原審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審判筆錄)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乙○○於告發狀所載右開查封公告上張貼有被告之房屋招租廣告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四幀在卷可資佐證。被告於本院調查時改稱:因天雨致招租廣告掉落,伊於昏暗中隨手撿起並貼在門上,並未蓄意貼於查封公告之上,迨翌日天亮發現,旋即取下云云,無非避就、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次查,依卷附照片所攝,被告將其房屋招租廣告張貼於原審法院民事執行處書記官所黏貼之查封公告上,已將該查封公告之內容遮蓋,足使一般人無法自外觀獲知該查封公告之內容(即該建築物業經法院實施假處分查封之事實),自屬違背查封標示效力之行為;況上開建築物之大門尚有其他空白處足供張貼,被告竟捨其他空白處,適將房屋招租廣告貼於查封公告所黏貼之處,顯有違背查封標示效力之主觀犯意甚明。至被告尚無違反該查封公告所禁止之行為,自無依強制執行法予以拘提、管收或處怠金之餘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違背查封標示效力罪。原審據以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於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被告所為係違背查封效力,與主文之記載未能配合,即有違誤。被告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如上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所用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致觸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三九條: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高 明 哲

法 官 王 麗 莉

書記官 胡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五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