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房阿生鄧振球雷元結

  • 上訴人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中
  • 被告
    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四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五四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六六九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臺北市○○區○○路二段一七七號玉村影視社負責人,明知「香港第一 凶宅」、「蕩女痴男」、「陰魂不散」及「威而鋼之雄霸天下」等錄影節目帶係 德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竟於民國八十八 年間某日,以每捲新台幣(下同)三百元之價格,向「碧峰影視社」負責人乙○ ○購買上開節目正版錄影帶各一捲,共計四捲,旋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八年 十一月間起,未經德寶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擅自將上開四捲錄影帶公開陳列於 玉村影視社內之陳列架上,連續多次以每捲一百元之租金,出租予不特定顧客觀 賞,而侵害德寶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十五時四十分許 ,經德寶公司會同警方在玉村影視社內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香港第一凶 宅」、「蕩女痴男」、「陰魂不散」及「威而鋼之雄霸天下」之錄影節目正版錄 影帶各一捲。 二、案經被害人德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有將告訴人德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香港第一凶 宅」、「蕩女痴男」、「陰魂不散」及「威而鋼之雄霸天下」等錄影節目正版錄 影帶公開陳列於其所經營玉村影視社內之錄影帶陳列架上,多次以一百元之租金 出租予不特定顧客觀賞等情不諱,雖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伊係 向碧峰影視社負責人乙○○購買上開錄影節目正版錄影帶,而乙○○告知上開錄 影帶係向德寶公司買斷有權出售,致伊主觀上認為伊為所有權人,當然有出租之 權云云。 二、經查:㈠「香港第一凶宅」、「蕩女痴男」、「陰魂不散」及「威而鋼之雄霸天 下」錄影節目帶係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錄影帶,業據告訴代理人王秋庸於警訊及 偵查中陳述甚詳,並提出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影本、版權讓渡 書影本各四紙在卷可憑,又扣案之上開錄影帶,係乙○○所經營之碧峰影視社與 告訴人簽約取得正版錄影帶及出租權後,再轉售予被告,被告於受讓時,知悉其 所受讓者係告訴人所交付予乙○○出租之錄影帶之事實,亦據證人乙○○於偵訊 時證述在卷,。按著作權與著作所附著之重製物所有權,係屬二不同之概念,但 如何行使權利,著作權人與重製物之所有權人間,往往存有利益衝突,是著作權 法為予明確界定,特於著作權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 人,得出租該重製物,但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不適用之。」故若原著 作權人將其著作重製物出售後(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除外),法定保護 權利即已耗盡,此即所謂權利耗盡原則(亦有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換言之, 除錄音或電腦程式著作之重製物外,其餘之著作重製物所有權人,均得基於其所 取得之重製物所有權,自由使用、收益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依上之所述,本件所 應審酌者,厥為被告得否因乙○○之轉讓行為,而取得該四捲正版錄影帶之所有 權,進而得為出租之收益行為。㈡查告訴人係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與乙○○簽 訂龍祥‧德寶九九年國語錄影節目授權出租合約,告訴人與被告則係於八十八年 八月二日簽定龍祥‧德寶九九年國語錄影節目授權出租合約,被告簽約後不久, 因故即與告訴人終止合約,此經告訴人於偵訊時陳明在卷,亦為被告所不否認, 並有上開二合約書在卷可資證明。觀諸上開合約書第八條約定:「甲方(告訴人 )依本約所授與之權利,僅供乙方於本約所指定之營業店址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 觀賞用,其所有權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互易、轉讓、 販售、改作或以其他方法侵害甲方權利」等語,被告既曾與告訴人德寶公司簽訂 上開合約書,顯然被告明知告訴人交付予出租錄影帶業者之錄影帶,告訴人均保 留所有權,且依合約約定,出租錄影帶業者不得擅自互易、轉讓、販售,而乙○ ○卻擅將本件之四捲錄影帶出售予被告,其顯係無權處分,被告因係明知,亦無 從主張善意受讓取得所有權,亦即被告並未合法取得該四捲錄影帶之所有權,竟 於與告訴人所簽訂之上開合約終止後,未經告訴人授權,即另循他途,取得告訴 人所發行之錄影節目帶,將之公開陳列於玉村影視社內之錄影帶陳列架上,多次 以一百元之租金出租予不特定顧客觀賞,足見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 權之犯意,客觀上有侵害之行為,所辯應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 有現場陳設照片等附卷,及「香港第一凶宅」、「蕩女痴男」、「陰魂不散」、 「威而鋼之雄霸天下」之錄影帶各一捲扣案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至證人乙○○於本院九十年八月十七日訊問時證稱:被告向伊購買扣案錄 影帶時,並沒有跟被告說伊有權讓售,但扣案之錄影帶伊應該有權利讓售給別人 ,因為和德寶公司簽約的部分,是買母帶,依據合約書第四條及第七條「單支授 權出租」之規定,在市場上可以自由買賣云云,惟觀諸上開合約書開宗明義即註 明為「錄影節目授權出租合約書」,該合約書第四條係規定授權出租費用之計算 方式,第七條係德寶公司保證所發行之節目皆係合法購得,並無證人乙○○證述 得自由買賣之情,況該合約書第八條已約明:「甲方(告訴人)依本約所授與之 權利,僅供乙方於本約所指定之營業店址出租予第三人在家庭觀賞用,其所有權 歸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互易、轉讓、販售、改作或以其 他方法侵害甲方權利」等語,已如上述,自亦無被告辯稱買斷權利等情,證人乙 ○○於本院所為證述,核與事實不符,不能採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 財產權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犯罪時間雖係於九 十年一月十二日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生效施行之前,但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何種 犯罪得易科罰金之規定(由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修正為犯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得易科罰金),僅係刑罰執行方法之變更,並非科處犯罪行為 人刑罰之刑罰法令之變更,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修正,將因而產生刑罰法 令法定刑之變更,不可一概而論,故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 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得之利益,所生 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危害,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 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銀元)折算一日。並說明扣案錄影帶四捲,為被告供犯罪 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此經其供陳在卷,而併予宣告沒收。認事用法,核無 不合,量刑亦屬適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靜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 十五 庭審判長法 官 房 阿 生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雷 元 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梁 雅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 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