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七 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九五八、一四三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設於臺北市○○路○段二三二號七樓冠傑廣告社之 實際負責人,被告甲○○則係該公司員工,負責美編設計,被告甲○○於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前往告訴人六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六色公司)位於臺北市○ ○○路○段二0巷二一號門市,借閱該公司經英國DIGITAL VISION LIMITED公司 (下稱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專屬授權,在臺代理銷售之影像光碟,詎被告甲 ○○未經告訴人六色公司同意或授權,竟擅自在冠傑廣告社上址,以電腦掃瞄方 式重製前開影像光碟之畫面,並刊登於同年月二十六日自由時報第四十八版其為 客戶漢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廣告上,因認被告甲○○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 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乙○○涉嫌 違反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罪嫌。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 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告訴 乃論之罪,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之條件,若未經合法告訴而逕行起 訴,其訴追條件尚未具備,法院不應予以受理,此有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七年度臺 上字第三九二三號、八十二年度臺非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犯罪之被 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指因犯罪行 為直接受害之人而言;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 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內容更授權第三人;苟被專屬授權人欠缺告訴權,則 法律對於被專屬授權人之保護將形同具文,是第三人如侵害著作權人授予被專屬 授權人之權利,被專屬授權人即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此固 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0八號、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判決 可稽。惟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既未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亦非取得排他性之利 用權,其於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遭侵害時,當非犯罪被害人,應不得為告 訴;實務上雖有認財產法益受侵害時,不限於所有權人方為直接被害人,惟非專 屬授權利用,固可能間接受害,例如銷路減少,但其利用權並未直接被侵害,不 若有體物之占有人或有管領力之人,因他人之侵害而直接使其占有或管領力受到 侵害,因之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就侵害其被授權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其利用權並未直接受侵害,自非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不得為告訴。公訴人 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 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三、右揭事實,固據被告坦承屬實。唯查: ㈠依卷附告訴人六色公司所提出其與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 2.1 條係約定:「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指定六色公司為本買賣契約所指商品之 非專屬授權的網路代理商,為免爭議,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可以自行銷售或由 世界各地其他代理商去行銷代理上開商品;(DVL appoints the Distributor as its non-exclusive on-line distribut -or of Products, subject to the term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Sales Agreement.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DVL may use its own sales force and other third parties anywhere in the world to market and distribute the Products and/or Single Images by on-line means,....),同買賣合約書第6.1條亦約定:「 依合約第六條之主題與內容,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授與六色公司為了行銷目的 ,而於網路上公開商品複本之非專屬授權、可取消的權利(「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out in this clause 6,DVL grants the Distributor a non-exclusive,revocable right to publish on the Web Site copies of the Products(or any part of them)for the Purpose sole -ly of marketing);足見六色公司並非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之被專屬授權人,揆諸 上開說明,六色公司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甚明。 ㈡另依告訴人六色公司於偵查中提出之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代表人MIKE WATSON 出具之信函記載:「This letter act as a signed document to certify that Six Color Technology Company Ltd,Taiwan with Mr Warren Lee as President, is the sole distributor of Digital Vision Ltd(U.K.)in Taiwan.Digital Vision Ltd.(U.K.)grants permission to Six Color Technology Company Ltd,Taiwan to pursue Anti-Piracy legal issues in Taiwan.」等語以觀,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確認李萬來擔任負責人之六色公司 係該公司在臺之唯一代理商,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授權同意六色公司在臺行使 追訴侵害著作權之合法行為。故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係以該信函委任六色公司 代理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並非以該信函將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六色公司,公訴 人認六色公司為被專屬授權人,容有誤會。 ㈢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固再次提出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用以證 明伊公司確為該公司之獨家代理商等情。唯依前述告訴人與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 司所簽訂之前開買賣合約書第2.1後段規定「:::為免爭議,英國數位影像有 限公司可以自行銷售或由世界各地其他代理商去行銷代理上開商品」等語,可見 該公司在我國除授權告訴人公司為代理商外,並可另行授權他人為代理商,足見 告訴人顯非該公司之專屬代理商,參以告訴人自承案發當時伊公司是臺灣第一家 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之代理商,迄八十九年八月在臺灣又有第二家代理商等語 相互以觀,益見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並未獨家授權告訴人公司為獨家代理商, 僅於案發時在我國尚未授權第二家代理商而已。是以自不能以案發當時英國數位 影像有限公司在我國尚未權第二家代理商,遽認即為獨家代理商而取得本件之告 訴權。否則,以本件而言,告訴人在同一契約之前提下,就侵害該著作權能否提 起告訴,即有無告訴權,尚應取決於英國數位影像有限公司之是否授權第二家代 理商而定,應非所謂專屬授權之本意。至於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提出英國數位 影像有限公司所出具之證明書,僅能證明告訴人係案發當時該公司之唯一代理商 而一,並不能遽以認定其為該公司在我國之專屬代理商。從而,告訴人並非本件 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無告訴權,其遽以提起本件告訴,即不合法。 四、原審以本件未經合法告訴,而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公訴人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 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林 陳 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鎖 瑞 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