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四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大華 邱國旺 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三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原任職甲○○○器材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光洺公司)之銷售業務員,職司 業務拓展及收取客戶支付貨款之業務。因經濟困難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概括犯意,於任職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至七月間止,連續利用職務 之便,將其因業務關係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侵吞入己,花用殆盡。 二、案經被害人光洺公司之代表人丙○○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光洺公司之代表人丙 ○○陳訴相符,並經證人鎰豐通訊負責人陳建豐、北大電器合夥人曾坤文、赫奕 通訊負責人陳勝坤、銓美通信負責人許文雄、鍾鏵實業公司門市人員鄭美、振江 通信負責人張振益於偵訊時證述確有將貨款交付被告乙○○,是被告之犯行,事 證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 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 一罪,並加重其刑。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五十六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併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 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被告上訴 意旨以量刑過重,檢察官循告訴人請求上訴意旨以量刑過輕,均指摘原判決不當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國 宏 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洪 光 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玉 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光洺公司客戶名稱 │ 被侵占金額(新臺幣) │ ├──────────────┼────────────────┤ │一、八方通信 │ 一千一百九十元 │ ├──────────────┼────────────────┤ │二、大儀通信 │ 六千六百零五元 │ ├──────────────┼────────────────┤ │三、協盛電話 │ 四千四百十元 │ ├──────────────┼────────────────┤ │四、霹靂通電訊 │ 三萬零三百元 │ ├──────────────┼────────────────┤ │五、邦奇通訊行 │ 七萬三千八百八十九元 │ ├──────────────┼────────────────┤ │六、捷祐通信 │ 二千四百二十元 │ ├──────────────┼────────────────┤ │七、獅子座通信 │ 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 ├──────────────┼────────────────┤ │八、環球通信 │ 七百二十五元 │ ├──────────────┼────────────────┤ │九、見成企業 │ 一千五百九十元 │ ├──────────────┼────────────────┤ │十、北大電器 │ 八千六百六十五元 │ ├──────────────┼────────────────┤ │十一、展宇企業社 │ 二萬二千零三十五元 │ ├──────────────┼────────────────┤ │十二、展通電信 │ 八千六百九十元 │ ├──────────────┼────────────────┤ │十三、鎰豐通信 │ 三萬二千三百零七元 │ ├──────────────┼────────────────┤ │十四、全能通信 │ 一千一百元 │ ├──────────────┼────────────────┤ │十五、DI DA DI │ 二萬二千零十元 │ ├──────────────┼────────────────┤ │十六、赫奕通信 │ 三千元 │ ├──────────────┼────────────────┤ │十七、神腦國際民生店 │ 五千五百六十元 │ ├──────────────┼────────────────┤ │十八、點匠維修店 │ 六千九百九十元 │ ├──────────────┼────────────────┤ │十九、銓美通信 │ 一萬三千零八十元 │ ├──────────────┼────────────────┤ │二十、盛楊通信 │ 六千九百六十元 │ ├──────────────┼────────────────┤ │二十一、鍾華實業 │ 七千八百二十元 │ ├──────────────┼────────────────┤ │二十二、振江通信 │ 一萬零三百三十五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