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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六號

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李相助蔡光治王振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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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代表人
甲○○(原名王凱文)

右上訴人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一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九年度調偵字第一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者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等係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十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各乙份可查,茲竟遲至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王 振 興

書記官 周 月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三六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