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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三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李相助蔡光治王振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三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號,中

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六○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審酌其係累犯,且僅因細故即以機車衝撞告訴人甲○○成傷,惡性非輕,犯後猶狡詞卸責,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經核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後附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意旨猶執陳詞,否認犯罪,辯稱:伊無傷害故意,乃係兩機車靠近,一起摔倒致成傷云云,惟查被告辯解情節,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原判決於理由欄已說明甚詳,被告猶執此為上訴意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維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王 振 興

書記官 周 月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四三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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