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前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