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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葉麗霞李錦樑余來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前於九十年九月十九日經第一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至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即將屆滿。

二、茲以上開案件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葉 麗 霞

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余 來 炎

書記官 黃 麗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八一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