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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李相助蔡光治王振興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已延長羈押二月一次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相 助

法 官 蔡 光 治

法 官 王 振 興

書記官 賴 淑 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一七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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